实践中,因收受字画、玉石、奢侈品等“雅贿”让行受贿双方觉得更具“隐蔽性”“安全性”,故“雅贿”易得到“雅贪”的欢心。相对于普通财物,“雅贿”物品往往真伪难辨、价值难定,而且市场波动较大,因此,“雅贿”行为与数额的认定不同程度地存在界限不明、标准不统一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雅贿”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张某,某市国有控股A公司副总经理兼进口业务部经理,负责公司某进口化工原料的销售工作。2016年,张某利用该化工原料市场交易...
【典型案例】秦某,A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党组成员、主任,2016年与私营企业主马某相识。2017年,应马某请托,秦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马某公...
李某,男,中共党员,A市B区C街道公职人员。2018年10月,李某为达到个人带薪病休目的,在A市S医院检查时,采取替换检验样本的手段伪造检验证明,向单位提交了伪造的医院证明材料,谎称其罹患乙类传染病,骗取了单位的信任,获得了长期病休,于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未实际工作的情况下,领取单位向其发放的工资津补贴、缴纳的社保费、公积金等财政资金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黄某,A市甲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李某,A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7年,黄某注册成立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黄某占股60%,赵某、曹某名义占股各2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某,赵某、曹某均为黄某亲属,均未实际出资,也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均由黄某出资并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该公司成立后,参与开发多个房地产项目。
郑某,中共党员,某管委会工作人员,负责该管委会辖区拆迁安置工作;李某,租住在管委会所辖某村的居民(户籍所在地不在该村,且在该村无房产);崔某,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估价员。
甲系国有企业西风公司总经理,乙为甲多年的“结拜兄弟”。2010年,乙从原单位(建筑行业)离职,向甲表示希望能围绕西风公司做点业务。甲告知乙,西风公司每年需要采购大量某类型服务器,乙可以在市场上找产品质量过硬的服务器供应商,由乙“代理”他们的产品,向西风公司销售。乙同意并表示赚到钱分给甲一半。
2021年9月,张某某被查,汪某乙因害怕被牵连遂将收受张某某40万元的情况告知汪某甲。汪某甲得知后,未要求汪某乙退还或上交赃款,而是与其商议应对调查之策。一个月后,汪某甲、汪某乙先后被立案调查。
【典型案例】朱某某,中共党员,S市A镇某居民区党总支书记。2022年4月疫情封控期间,朱某某所在居民区多次收到镇政府采购的用于向居民发放...
赵某,中共党员,A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宋某为A县某私营企业主。赵某、宋某两人通过业务关系认识。2018年9月,赵某向宋某提出借款200万元,宋某本不愿借,但考虑到自己企业经营受赵某监管,担心如不借赵某会找其麻烦,遂同意借款,并未敢向其主张利息。
李某,中共党员,某国有公司董事长。2020年初,承接过该公司工程项目的个体承建商张某得知李某欲购买一套学区房。张某想今后继续承接该公司工程项目,遂即表示愿将其空置的学区房送给李某,李某因害怕未予接受。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收受好处层层请托谋利怎样定性
2022年3月,S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部署,成立街道核酸筛查和区域管控工作指挥部及工作组,负责区域内核酸筛查和区域管控工作。该工作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确定区域内公寓、商铺等单位的负责人承担本单位新冠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通报”一词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中共计出现10次,在不同的条款中,其含义不尽相同。审理中发现,对通报的理解、适用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有的将“通报”简单理解为公布公开;有的认为问责结果均要“通报曝光”,通报问责这种方式可有可无。为实现问责工作的精准化、规范化,有必要对通报的内涵和适用情形进行厘清。
【典型案例】孙某,男,中共党员,A省水利厅宣传处副处长。1998年,孙某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以大专学历考入A省水利厅。2004年,孙某通过社会人员丁某报名、交费,参加了B大学函授本科学习,2007年通过丁某获得了B大学的毕业证书和学籍册。2010年,水利厅组织开展副处级领导干部岗位竞聘,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历。
公职人员骗取钱财占为己有如何定性
2020年3月10日,M街道按照上级要求启动境外进京人员转运工作(接收区里下派境外入京人员转运到社区进行居家隔离),需要抽调人员成立转运专班负责此项工作。3月16日晚,因转运专班人员不足,M街道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决定抽调郭某某进入转运专班工作。后在转运工作推进会上,郭某某以此项工作存在风险等理由当场拒绝参与转运工作,M街道因此重新调整人员安排,影响了街道防疫工作总体部署,并在转运专班工作人员中造成不良影响。
甲系中国证监会某省监管局的国家工作人员,曾多次担任主板发审委委员,乙系私营企业主。2015年8月,乙在准备公司上市中,通过他人引荐与甲相识。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对复审、复核工作的程序、时限和要求等作出规定,为复审、复核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办理该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谈几点体会。
2015年10月,某省属国有公司董事长崔某未经前期充分评估论证,即决定启动收购国外一矿产公司,后报省国资委批复同意。
以案明纪释法 |收受借条行为如何认定
行贿获得项目后合法经营获利是否应予追缴
甲系某国有公司负责人,乙系私营企业主。
2015年,某省直部门公职人员甲接受乙的请托,为其房地产项目公司在用地性质及容积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乙承诺给予甲好处。